名称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国税函第07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16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4-12-02 |
你局《关于血站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怀国税函〔1994〕034号)收悉。据了解,卫生局系统成立的血站,利用人体的血液,通过机械分离出血清,再销往一些生产生物制品的厂家作原材料。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血站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可由纳税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