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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7.7)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8]555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09-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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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9-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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