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7.7)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8]55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8-09-22 |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