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国税发[1998]49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8-03-15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为:对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征税。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