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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建总发[1998]47号
法规类型 银行法规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04-29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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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4-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杭州、济南、三峡市分行:

    现将《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下发各分行执行。各行要根据《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暂行)》中有关信用卡异地存款交易的规定和本《补充规定》,抓紧做好本行计算机系统的有关修改工作,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保证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安全有效地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业务。

    附: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龙卡网络系统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暂行)》及储蓄网点办理存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凡加入龙卡网络系统的信用卡业务柜台、储蓄所柜台等各类网点机构,在通过龙卡网络系统终端办理信用卡异地现金存款交易时,必须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类网点机构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在履行本规定中相应手续后,将存款交易信息通过龙卡网络系统,经总行中心转发给发卡行,发卡行据此信息实时增加持卡人账户余额,完成存款实时入账。

    第三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办理信用卡异地存款时,按照总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该费用由存款人另行交纳。

    第四条  当出现操作失误如金额错误等问题时,由交易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通过上级行授权中心,按照《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暂行)》中有关差错交易调整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于因交易错误而产生的资金损失,由受理交易的部门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第六条  各信用卡业务柜台及龙卡受理网点要严格遵守建总函字〔1997〕第467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的规定,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第七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的信用卡存款,24小时内提取现金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第八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的信用卡存款,在存款后24小时之内,除在原网点提取现金外,不得支用该笔款项。

    第二节  存款操作规程

    第九条  经办人员在接受信用卡存款交易时,可采用凭卡存款和凭卡号存款两种处理方式。

    一、凭卡存款。经办人员清点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并确认与申请存款金额相符后,在龙卡网络系统终端选择“凭卡存款交易”,刷卡、输入金额,复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

    二、凭卡号存款。应要求持卡人填写存款凭条,内容包括卡号、卡有效期、存款金额等。经办人员清点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并确认与申请存款金额相符后,在龙卡网络系统中选择“凭卡号存款”交易,按照存款凭条中填写的资料,手工输入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及存款金额,复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再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

    第十条  实行非柜员制的储蓄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接受信用卡异地存款,必须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后,方可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各成员行必须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只有经过复核后方可将存款交易信息上送总行中心的功能。

    第十一条  收单行主机判别为异地卡存款交易,则将该笔交易信息上送龙卡网络系统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该笔交易信息返回后,交易网点按照龙卡网络系统回复的结果进行处理。

    一、交易成功:

    (一)采取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经办人员在终端打印出的单据上签章并要求持卡人在单据上签字后,将顾客联交持卡人并将有关单据保存。

    (二)采取非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须先后由复核人员和经办人员在单据上签章并要求持卡人在单据上签字后,将顾客联交持卡人并将有关单据保存。

    二、交易失败:按照手工操作方式处理该交易。交易完成后视网络对该交易的处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节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有关账务按照总行信用卡异地存取款业务和储蓄存款业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列明的其他事项,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龙卡网络系统正式开通异地存款功能起开始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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