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公司向出口卷烟供货企业补差价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国税所字[1996]43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2 |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96-06-13 |
你公司《关于出口卷烟供货企业补差价的请示报告》([1996]中烟云进出字第017号)收悉,经研究,为鼓励出口卷烟供货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促进我省卷烟生产的发展,同意按你公司所提意见办理。
年终,请你公司统一向我局提供各供货企业全年实际调供卷烟牌号、数量及差价情况。补给出口卷烟供货企业的差价款部分,应并入出口卷烟供货企业的计税所得,统一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