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晋财预字[1997]20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21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7-11-16 |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126号)《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