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分立 股权重组 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国税函[1997]13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7-07-02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8日国税发[199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时有发生。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重组业务具有涉及税务事项面广、适用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多、操作处理复杂的特点。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我局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9号)停止执行。《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股份制改组业务,已按国税发[1993]139号通知规定做出税务处理的,可不再调整;其他情况应按《规定》第七条确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