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甘地税三[2000]2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甘肃 | 发布日期 | 2000-05-31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31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