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5]第243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09-21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请示》(沪工商标〔95〕第2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散发的“金霸王”干电池印刷品广告,在红色中国版图中印有五颗五角星,并且五颗星的排列及大小均与我国国旗上的格式相同,可以认定为使用了国旗,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