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浙地税三[97]37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浙江 发布日期 1997-05-2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7-05-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我省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严格减免审批,促使减免审批工作规范化,根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开征以来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单位),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

    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二、为了确保完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收入任务,各地当年应在保证完成省下达任务数并略有增长的前提下,才可报批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减免审批的权限、时间等有关事宜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95]浙地税三35号)执行。各地不得越权减免。《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的上报应一律采用一式三份打印件。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