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通安[1994]7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02-0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鉴定或者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