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中编办发[1997]14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7-06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7-07-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副省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编制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中“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设置的审批关系,解决好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现将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中心、中外合资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省级(含副省级市)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由各部门分别报同级科委和编办。

    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厅局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编办会同科委审查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央编办报送中央编委审批。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一)、(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消),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