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因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而驳回申请的商标在复审期间能否查处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标字[1997]第45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2-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因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而驳回申请的商标在复审期间能否查处问题的答复

null

发布日期:1997-02-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鲁工商检字[1997]3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潍坊小型拖拉机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及虚假宣传一案,主要案情是当事人提出“小拖”商标注册申请被我局商标局以“通用名称”为由予以驳回。当事人在提出复审的同时,擅自在产品说明书中将未注册商标“小拖”冒充为“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2)项规定。我局认为,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案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