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发[1996]20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1996-12-1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6-12-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我省实行“双定”管理的纳税业户,其实际营业额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定额20%时,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后,下达“定期定额变更通知书”,并    从变更的次月按新的定额纳税。如实际营业额超过定额20%以上,又不主动申报变更的,按偷税论处。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