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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所字[2001]61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2001-08-20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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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8-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5、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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