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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0]2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10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2000-02-0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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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2-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国税发[199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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