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农税字[1990]第4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4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0-06-01 |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财农税[90]19号《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规定,军事设施应限于部队的靶场、训练场等用地,人武部归属地方建制,其修建的军事训练基地如靶场、战术训练场地等设施不属军事设施,要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