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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办力字[1991]32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6-14

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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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6-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怎样理解执行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是指职工违反规定中所列七种行为之一,企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后,又继续犯有规定所列七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可视为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企业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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