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8-07-25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三年(2018-2020)行动计划等文件的通知》(扬府发〔2018〕57号),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围绕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遵循“注重效率、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方向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物业服务业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奖励和补助(扶持)两种方式:
(一)奖励类:
1.对近两年营业收入、入库税收同步增长,且营业收入增幅高于全市服务业平均水平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和批零住餐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净增额给予分档奖励。
2.对当年新增且首次列入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含规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奖励。
3.对当年新创成的5A、4A、3A级物流企业给予奖励。
4.对技术转移平台、成果转化类平台,当年促成技术合同备案登记额、成果转化实际成效额超过1亿元的平台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对创业孵化类平台,当年有在孵企业新增为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平台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对科技咨询类平台,近三年为本市200家以上的协议合作小微企业进行咨询服务业,且当年业务收入增幅高于科技服务业平均水平的平台管理单位给予奖励。
5.对当年获得行业国家最高两级资质的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对近两年营业收入、入库税收同步增长,且营业收入增幅高于商务服务业平均水平、当年营业收入位居商务咨询服务业前十强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近三年为本市200家以上协议企业提供商务咨询服务,且当年业务收入增幅高于商务咨询服务业平均水平的平台管理单位给予奖励。
6.对管理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的物业企业给予奖励。
7.对获得江苏省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的扬州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对经省统计局反馈、全市服务业研发投入10强中近两年研发投入连续增长的,或新增列统当年研发投入总量即列入10强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8.对当年新获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制订市级以上(含)服务业标准及经相关部门验收的市级以上(含)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奖励。
9.对总部设在扬州且在扬开票的本土“三名”(驰名、著名、知名)服务业企业用原有或新创品牌扩大连锁规模的给予奖励。
10.对在扬州市互联网平台重点企业和优势生活服务类APP评比活动中获奖的给予奖励。。
11.对为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项目绩效评价、验收审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的给予奖励。
(二)补助(扶持)类:
1.对实施省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项目给予补助;对市级物流业降本增效示范项目(包括多式联运专业设施和平台建设示范项目、优化扬州物流业布局的物流示范项目、市级冷链物流示范项目和市级物流信息化示范项目等)给予补助。
2.对强化“市、区、社区”三级商业中心体系和“两主三副多区”的商业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3.对健全城乡居民家庭服务体系而创建的知名家庭服务业品牌和示范项目给予补助。
4.对以医养融合、智慧医疗、医学检验、体育休闲等现代健康服务领域为重点的健康服务业示范项目给予补助。
5.对省市级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生活性服务业示范企业及创新团队所在企业给予补助。
6.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管理机构给予扶持。
7.对新获批省市级服务业综改试点牵头单位给予扶持。
(三)奖励和补助(扶持)标准根据每年项目申报指南确定。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同推进”的要求,由市、县(市、区、功能区)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各级职能部门由同级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局、经发局)牵头协调。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级职能部门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
(三)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四)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县(市、区、功能区)职能部门职责:
(一)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负责项目执行监管,按规定向市级职能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三)负责对项目进行初验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无重大问题的,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向市级职能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日常监管;
(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资金核算;
(四)项目完工后,向本级职能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根据监督检查、验收等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资料;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初,市级职能部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的申报条件、时限、程序、要求等内容,进行公开发布。申报主体对照项目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功能区)职能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认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
第十四条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复核各地申报项目,建立相应的专家库,根据需要按1:3的比例随机抽取5名(含)以上的专家,由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书面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市级职能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选择入选项目,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形成分配方案,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市级职能部门将最终确定的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资金额度及用途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投诉举报被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公示无异议后,市级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及预算指标。
第十七条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地职能部门积极组织实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建设方案,推进项目实施。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同级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其中奖补类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补助(扶持)类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八条补助(扶持)类项目完工后,由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依据;
(二)项目概况(项目特点、招投标情况、主要任务完成量、项目完工质量评价、合同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功能区)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市级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项目规划组织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市级职能部门视情况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取消其3年申报资格,市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