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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农税字[1997]第3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1993-06-15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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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06-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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