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交管[1999]86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9-04-12 |
辽宁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问题的请示》(辽公交明发[1999]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初次注册登记不满两年的进口机动车,涉及经济案件,法院裁决以车抵债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经审核车辆档案内容齐全有效的,按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