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9.1.12)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国税一[1994]14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4-12-13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京国税函[2009]10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2日起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