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源报表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锡地税二[1996]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1996-01-07 |
三市局、市区各分局、新区财税局:
现将省局苏地税发(1995)2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源报表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于1996年4月30日前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及年度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市局税政二处;半年度上报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分析报告应于当年的7月30日前报到市局。
二、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5)213号文精神《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中的行次逻辑关系如下:1行=2行十18行10行=6行十(一)7行15行=11行一12行十13行一14行16行=(11行一12行)十6行17行=10行一11行十12行三、各地上报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中的汇算清缴户数应与实际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户数一致,如有不符,将酌情扣分。
四、以上意见,自九五年度汇算清缴起进行考核。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