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百合、白果是否可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财便农税字[1994]11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4-11-23 |
东安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百合、白果是否可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与省药材公司联系,现函复如下:根据省政府[1994]第33号令,药材应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百合、白果(又名银杏)属我国药材类特产,应依率征收农业特产税。若你县过去已经对百合、白果征收了农业特产税,就更应该依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