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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百合、白果是否可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财便农税字[1994]111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4-11-23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百合、白果是否可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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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1-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东安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百合、白果是否可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与省药材公司联系,现函复如下:根据省政府[1994]第33号令,药材应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百合、白果(又名银杏)属我国药材类特产,应依率征收农业特产税。若你县过去已经对百合、白果征收了农业特产税,就更应该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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