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向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