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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0]16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2000-01-1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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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1-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4]31号《关于对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统一按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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