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市字[1999]第9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10
有效与否 吉林 发布日期 1999-01-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null

发布日期:1999-01-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的请示》(吉工商合字〔1998〕第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是指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外的合同欺诈行为。引用该项规定的,应符合《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