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司发函[1997]202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06-12 |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因此,合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职律师,自其正式加入该律师事务所之日起即应成为该所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在决定发展合作人之前,是否要对拟发展的律师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