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地税函〔2008〕70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4-04-0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8〕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并无区分初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二者均属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因此,对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再保险合同,应由再保险合同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合同金额贴花。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