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国税发[1998]9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8-06-01 |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转发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其所在地征税机关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审核依据是有关中标证明(正本)。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