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猪鬃适用税率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国税函[1998]17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0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98-05-26 |
昭通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对成品猪鬃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昭国税流字[1998]第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经洗净、烘干、分级扎把等工序生产的猪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原执行税率与本《批复》不符的,自1998年7月1日起改按本《批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