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重地税发[1997]41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7-12-30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7]469号《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1997年11月27日财工字[1997]469号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请示》(财驻云监一字[1997]第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