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4-12-31

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null

发布日期:2014-12-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31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