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4]05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1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1-12-31 |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