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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12-19

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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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2-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查处无照经营的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4]20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均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的规定执行。该《通知》第一条中所称“成本价”,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它费用。

    对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无照经营案件,应以其全部收入作为非法所得,难以确认或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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