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国税函[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换证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