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地税地[2003]45号 | |
| 法规类型 | 100105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3-01-20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结合我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市局决定印花税纳税申报的期限。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按年申报,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0日前。各局要及时做好纳税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市局的决定安排好今年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此文件为准。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