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4]220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10-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4-10-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