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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21-05-12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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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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