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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在房改售房方案审批中加强所售房屋产权审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京房改办字第103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12-06

关于在房改售房方案审批中加强所售房屋产权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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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2-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加快我市房改售房办理交易、发证手续的速度,避免由于房屋权属问题售房工作,根据我市房改售房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售房工作的实际要求,现就各主管部门在审批房改售房方案时,要加强对所售房屋权属情况进行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权单位在申报房改售房方案时须同时提交所售房屋的产权证明。各审批售房方案的主管部门,要对所售房屋产权的情况严格审查,无产权证明的售房方案一律不得批准。
  二、须提交的产权证明根据情况不同分以下几种:
  1、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所有权证书》。
  2、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办理登记,提交新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由县房地局根据单位售房工作需要,出具确权证明。
  3、凡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先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区县房地局根据工作需发,也可先出具确权证明。其中,属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自建或购买的新楼房,直接出售给职工的,房屋产权登记,按一次登记并案办理”的售房单位,应先申办确权证明,然后再按一次登记并案办理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三、因工作需要先办理确权证明,后又办理产权登记的,只按产权登记收取一次费用。
  四、单位在房改中出售的问题,权属来源清楚,证件齐全的,各区县房地局要及时予以确权发证。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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