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财农税[2001]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01-03-22 |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收征收成本,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县(市、区)
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计提基数的最高限额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超过部分一律不提取征收经费。
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的计提和划解比例仍按我厅《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计提及划解比例的通知》(湘财农税字[2000]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