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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1997]101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7-30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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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7-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四川、山西、甘肃、新疆、内蒙、山东、江苏、广东、湖南、广西、河南、福建、陕西、江西、贵州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九五”期间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卫星发射单位应单独核算国外卫星发射业务的收入和费用。发射国外卫星发生的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应以发射国外卫星取得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费用。

    抄送:国防科工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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