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工商发[1999]22号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9-09-23 |
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6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贩运粮食行为能否用〈粮食收购条例〉实施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非法贩运粮食的行为,可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并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即依据国 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予以认定,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