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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工商发[1999]22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9-09-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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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9-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6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贩运粮食行为能否用〈粮食收购条例〉实施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2)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非法贩运粮食的行为,可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并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即依据国 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予以认定,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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