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94)财税字第091号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12-15 |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