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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94)财税字第091号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12-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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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2-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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