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卫公字[1997]18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16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09-28 |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
为加强公费医疗药品管理,统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的负担比例,经研究决定:
中成药需个人另负担10%;西药需个人另负担10--20%。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个人负担比例范围内加以调整。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退休人员负担减半。
请各区县认真落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