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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村征收分局计会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8]45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8-06-0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村征收分局计会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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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6-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州、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征收分局的计会管理基础工作,适应基层征管改革工作的需要,现就农村征收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计会管理基础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人员配备。分局应配备1一2名专职计会人员,其中年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管理范围超过5个乡镇(含5个乡镇)的分局,专职计会人员原则上不应少于2人,以确保计会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计划与税源管理。分局应及时将年度、季度、月份收入计划分解落实到乡镇、企业、征收人员,并按旬、按月编报进度表,分析、反映计划完成情况。同时,要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健全税源档案,结合统计台账,全面掌握重点税源户的发展、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重点税源户快报。

    三、会计、统计管理。分局负责应纳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购《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和省局的《税收会汁工作规范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税款应征收核算,并按旬、技月向县(市)局报送会统报表以及其他资料。所有报表的指标格式应严格按总局和省局统一规定的口径执行。分局计会人员应加强对税款征收管理的监督,严格执行税款报解制度,严格审核预算级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源统计台账,对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税源户都要建立统计台账,分户核算。对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税源户,各分局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尽量建立统计台账进行核算,以全面掌握税源户数,摸清税源底子。

    四、票证管理。票证管理工作是计会工作的基础,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特别要加强票证领发、填写、报解等环节的管理。具体操作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省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五、经费管理。分局的经费管理一律实行报账制,并接报账制核算办法设置有关账簿,及时编报报表,分局所有支出票据,都必须集中上交县(市)局审核保存。经费会计、出纳应严格分设,财务专用印鉴由主管领导、会计、出纳分开保管,不得一人统管。除省局另有规定外,每个分局只允许设立一个经费账户,其收入来源只能反映县(市)局拨人经费。县(市)局对分局的经费管理,要结合本地财力和收支水平,确定定额或包干办法,也可实行经费与收入任务挂钩的办法,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并制定相应的经费开支审批极限,明确职责,确保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分局所有预算外收入,一律上缴县(市)局,并使用县(市)局统一编号的收款收据,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钱柜,违者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县(市)局对分局上缴的预算外收入应通过追加经费或经费指标给予适当返还。做到既有利于预算内外经费的集中统一管理,又有利于调动基层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六、固定资产管理。分局的固定资产由县(市)统一核算管理,分局设立登记账簿,反映领、用、存情况,不允许有账外财产。对当地政府无偿资助的车辆、通讯工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县(市)局统一登记入账,分局再办理领用手续。分局要配合县(市)局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原税务所的房、地产等要充分利用,不得闲置。需要作价处理的,应重新估价,由县(市)局提出专题报告,经地州市局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局审批。其作价收入全部上缴县(市)局,原则上用于征收分局的建设

    七、基本建设管理。分局的基本建设项目首先应征得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再上报省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新建的分局占地面积应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办公综合楼面积控制在1000平方米左右。原则上不建成套宿舍,由县(市)局统筹考虑。分局基本建设的整体布局、办公综合楼的规划、设计(图)概预算均由地州市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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