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站)收取有关费用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地税函发[1996]2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6-01-2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广播电视部门和有线电视台(站)收取的安装费、联网费、收看费、维护费等项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上述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服务类”发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