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农金改办关于修订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中部分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津国税三[1997]1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1996-12-31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信用联社: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去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农金改办联合下发的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三[1996]14号)文中第三条第一款“每笔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由区县联社及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上报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合作管理处审批,并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的规定已不适用当前形势的要求,经两个单位协商决定,特改为“每笔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由区县联社审批,并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农金改办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