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琼地税发[1998]25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海南 | 发布日期 | 1998-12-07 |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权限按省局制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琼地税所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