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复函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地税函[2002] 115号 |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02-12-15 |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
你行《关于申请 2000 年末应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函》(湘农银函 [2002]73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38 号)的规定,同意你行系统在 2002 年底以前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冲销 2000 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 5700 万元。各市、州、县冲减数详见附表。
你行下属各基层纳税银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 2000 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 [2002]76 号)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审核确认。